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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外国投资的控制,以应对COVID-19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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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大流行加速了更严格控制和筛查外国投资的趋势,因为许多国家最近宣布修订其外国直接投资("外国直接投资)保护国内战略性产业的规则。在任何交易的早期阶段,涉及跨境交易的各方应仔细评估这些法规及其在未来可能演变的风险。许多问题如果提前预料到,解决起来会容易得多。

背景

近年来,许多国家已经建立或加强了以国家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为理由审查在其领土上接纳和设立外国直接投资的机制。虽然具体的筛选制度和适用的门槛可能因国而异,但符合筛选标准的涉及外国投资的交易通常需要事先批准,并增加审查和披露义务。其他措施包括限制外国国有企业参与国内企业。

这些审查措施最初针对的是在军事和国防领域的投资,但多年来已演变为包括能源、交通、电信等国内战略产业,并日益保护国内技术和技能或国内公民的敏感数据。监管行动的增加源于这样一种担忧,即一些外国投资者(尤其是国有企业)可能受到不纯粹金融利益的驱动。

为应对COVID-19大流行,世界各地正在迅速加强对外国直接投资的控制。虽然FDI筛查程序不同于合并控制竞争当局的根本目的和具体评论,各方在大多数行业主要的跨境并购或收购现在可能要处理这两种并行安检程序,大大增加了管理负担。最好是有经验的律师提供专业意见,以帮助投资者在困难出现前预测并在问题升级前进行管理。

在Covid-19之后呼吁欧盟的更严格的FDI控制

2020年3月25日,欧洲委员会("电子商务“)发出指南,注明”增加销售医疗保健能力的企图风险增加。。。或相关行业,如研究机构“并呼吁欧盟成员国已经拥有FDI筛选机制,以充分利用可用的工具。EC还呼吁那些没有外国会员国的欧盟成员国,该国没有用于采用类似程序的外国直接投资筛查机制。基于对某些外贸惯例的类似疑虑,EC还于2020年6月17日出版了一份白皮书,推出了关于如何处理“外国补贴造成的扭曲效应”的磋商。其中一个拟议的监管文书是一个强制性通知机制,可以允许一个事前审查涉及外国补贴的计划收购。

早在大流行之前,欧盟就通过了第2019/452号条例,该条例建立了欧盟一级的机制,通过信息交换对FDIs进行协调筛选,并使欧共体有可能就特定交易发表非约束性意见。本规定将于2020年10月11日起实施。

自COVID-19疫情爆发以来,一些欧盟成员国也宣布了更严格的外国直接投资控制规定。法国已将对上市“敏感”公司的收购审批门槛从25%降低至10%(仅适用于欧盟和欧洲经济区以外的投资者),并将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查范围扩大到生物技术领域。同样,意大利已将针对FDIs的通知税扩大到新的战略行业,并将通知要求暂时适用于欧盟内部的外国买家。包括西班牙和德国在内的其他欧盟成员国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

其他州也在采取措施加强对外国直接投资的控制

加大对外国直接投资的控制并不局限于欧盟及其成员国。其他州也采取了重要措施,保护本国公司不受外国收购。

例如,2020年6月5日,澳大利亚宣布了它所称的“最重大的移民改革”外国收购和收购法案1975年以来介绍”。除其他外,拟议中的改革使财政部长能够以国家安全为由,对任何外国投资施加条件或阻止,而不考虑投资的价值。基于同样的理由,财务主管有权对外国投资施加或改变现有条件,或者,作为最后手段,要求撤除任何已变现投资,即使该投资此前已获得批准。

加拿大还发表了一项政策声明,指出将加强对涉及公共卫生部门或关键商品和服务供应的企业的外国投资的审查。此外,所有国有企业在加拿大的投资都将受到更密切的审查,因为这些投资的潜在动机是“可能损害加拿大经济和国家安全利益的非商业需求”。与澳大利亚一样,加拿大政府可以阻止拟议中的投资,允许有条件的投资(可在实施后施加),或下令剥离已实施的投资。

国际投资条约是否为不公平的筛选机制提供保护?

国际投资条约普遍赠送缔约国的外国投资者,缔约国有权公平,公平地处理以及防止非法征收,任意或歧视性待遇。这些权利在建立了对主机州的投资后,对外国投资者的治疗管辖。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的投资可能录取投资的条件,这些条约不会纳入寄宿州的自行决定的投资。但是,有一些值得注意的例外。例如,一些双边投资条约(“比特(“)日本最近签署的协定载有接纳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义务。加拿大参与的各种投资也包括投资准入。

此外,作为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可能采取的措施之一的政府撤资命令可能被视为间接征用。一家卢森堡的私人股本公司也对波兰提起了类似的诉讼,理由是要求波兰撤资并暂停其投票权。投资法庭认为,这些措施剥夺了索赔人构成其投资一部分的某些权利,在有关BIT的意义上构成征用。当然,这种调查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适用的条约。无论如何,各国为了国家利益而进行规范的权利得到了普遍承认,各国当然有强烈的理由证明,为应对COVID-19而采取的措施是出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考虑。话虽如此,但就国家的BIT义务而言,仅仅在口头上提及COVID-19,并不是每项监管都是合理的。再一次,投资者和国家都被建议尽早仔细考虑所涉及的复杂问题,并在必要时寻求专家意见。

结论

COVID-19正在显著加速全球趋势,即加强对外国直接投资的控制,并使更广泛的行业部门接受监管审查程序。可以理解的是,出于公共健康、安全或国家安全的原因,各国政府希望保留对敏感行业企业的国内控制权。但是,它们应当根据其国际法律承诺审查任何管制措施。根据相关工具的不同,外国投资者或许可以对政府限制fdi的措施提出质疑。另一方面,跨境交易的各方必须注意到与可能的外国直接投资新规则有关的风险,在规划投资于东道国指定为敏感的部门时,将不得不面临更高的行政负担和更长的审查期。随着这一大流行病继续演变,可以预期各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框架将发生进一步变化。

罗伯特沃特拉,Volterra Fietta的合作伙伴。 Graham Coop - 2
罗伯特·沃尔泰拉,合伙人,沃尔泰拉·菲塔 Graham Coop,合作伙伴,Volterra Fietta

Robert在全球法律目录中已被认可多年,作为全球最高的公共国际法律从业人员之一。

他在加拿大担任律师,作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律师倡导者。

他建议,代表政府、国际组织和私人客户广泛的争议,争议性不是那么大的国际公法和国际争端解决问题,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战争法,国际刑法,边界和领土完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投资协定和比特,《能源宪章条约》,联合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跨国界的资源和管道,共同开发区域和跨资源制度、外交领事法、属性、特权和豁免、国家责任、条约解释和起草、国际仲裁和诉讼、国际组织、人权、资源特许权、国家地位和制裁。

格雷厄姆在新西兰是合格的大律师和律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是拥有更高权利的律师(民事)。

他在国际争端解决和国际公法方面为企业、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咨询和代表,特别关注能源、自然资源和基础设施领域,以及环境、银行和国防问题。他还就国际公法下的司法管辖豁免问题,包括在欧洲法院的司法程序方面,向主权客户和能源公司提供咨询。

他对有争议的事情的工作侧重于能源宪章条约,投资条约,在长期能源销售合同下的价格修订,以及海边限制。他出现了律师,倡导和专家在广泛的国际法院和法庭,包括国际法院,ICSID,PCA和ICC。他位于英国司法部长的公共国际法学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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